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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执行难”成因何在

1999-10-26 来源:光明日报 张红雨 我有话说

“执行难”是当前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组织过全国性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,有明显成效,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今年6月下旬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,截止到今年六月底全国未执行案件达85万件,未结标的达2590亿元。由此可见,全国的执行局势不容乐观。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?不少文章都将原因归结于人民法院工作不力,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,或缺乏一部可操作的执行法,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。这些探索无疑对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很好的建议,但对引起执行积案上升、执行形势日趋严峻的深层次的原因,却论及较少。

长期以来,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。当时的情况是生产力发展相对落后,社会矛盾比较单一,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极不完善,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很少,根本不可能出现“执行难”这一现象。而市场经济发展较早的国家,生产力达到相对发达的程度,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,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较强,极少存在“执行难”的问题。

我国目前的执行环境与上述二者均有很大的差别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,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,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过渡。各种法律制度从无到有,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,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。转型时期社会的各种矛盾各种利益关系最终都集中到人民法院,由人民法院依法调整,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。按现行的程序法规定,几乎所有可诉的民事、行政、刑事案件,人民法院均可作出裁判结案,但并非每一个裁判都最终能得到实现,即使进入执行程序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无法实现。例如,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发放的银行贷款成为不良贷款后,尽管银行行使诉权胜诉,但由于此类贷款大都没有担保或为无效担保,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。

虽然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方略,但人们要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。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留给人们的是一个“熟人社会”的思维模式,办任何事情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找熟人托关系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,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,诉讼成了人们解决纠纷、保护权益的首要选择。转型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新旧模式转化时的不完全契合,也导致执行积案的大量增加。例如,一些党、政、军、警开办的公司、企业,由于成立时就是违背市场规则的,以致撤并后债务大都归属于原来开办或挂靠的机关,而上述单位大都没有独立的经费,靠财政拨款生存,这使得此类案件的执行无法进行。转型期由于银行商业化,与储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,当法院执行时,一些银行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,以种种措口阻挠,这使得人民法院的查、冻、划困难重重,几乎无法正常操作。

以上事实说明,我国“执行难”的出现是社会发展过程中转型期特有的社会现象,“执行难”的出现与我国的“法治”程度是密切相关的。相信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引下,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,“法治”环境的不断完善,“执行难”才能最终消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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